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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2014-10-31 16: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学科建设,鼓励青年教师开展具有前沿性、探索性科研工作,尽快提升学术水平和竞争力,早日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增强学院整体科研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特设立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青年科研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金经费来源于学院专项拨款,列入学院预算。由学院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学院视情况,逐步增加资助经费总额。  

第三条 基金以科研项目形式申请,每年资助5项,每项资助额度为5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四条学院科研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受理资助项目申请30日前,公布该年度基金项目申请的通知,并提出选题指南;  

(二)组织基金项目评审工作;  

(三)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项目结项、验收工作。  

第五条学院各二级单位为基金项目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在基金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教师申请基金;  

(二)审核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配合科研处对资助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结项验收。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基金项目申请每年集中在第二季度受理一次,具体申报事项由学院科研处通知。  

第七条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基金项目负责人)是我院专任教职工;  

(二)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三)本科毕业工作四年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四)作为第一申请人只能获得一次本基金资助,同一年度申请和参加累计不超过两项;  

(五)已获得省部级以上资助项目的主持人,在项目未完成前原则上不得申请。  

第八条申请基金项目基本要求  

(一)申请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学术道德,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工作勤奋,为人师表,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发展潜力,并具备基本研究条件;  

(二)项目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是能紧密围绕学科建设,能发挥优势和特色的研究项目;  

(三)项目新颖,有一定的创新性,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或预期成果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切实可行;  

(四)在基金资助研究周期内有可能获得预期结果,且申请提交成果的形式具有可考核性;  

(五)经费预算合理,实事求是,符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第九条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当年基金项目申请通知的要求,填写“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所在依托单位进行初评和推荐,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查;  

(三)专家评审组依据公平公正、择优立项的原则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过程中,申请人须进行现场答辩。在此基础上,评审组进行投票表决,以简单多数得票按指标确定推荐资助名单;  

(四)获专家评审组通过的资助项目名单,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复审,报学院批准;  

(五)对拟立项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一周后无异议,学院发文立项;  

(六)获得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人应在立项公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书填写并向科研处提交合同书。申请人不得变更申请书中的成果形式和数量。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十条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不得擅自更改研究计划、减少研究内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不违背原申请内容的前提下,可申请变更,变更须由项目主持人变更申请表,报送科研处审批:  

(一)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二)延期(不超过1年);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一条受资助者在资助期间内除围绕课题内容举办1次以上公开学术讲座外,应完成下列指标中的两项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获批省部级及以上研究项目。省部级及以上研究项目,按《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科研项目和论文奖励暂行办法》所列相关项目认定,但不按该办法奖励;  

(二)主持横向项目并且到账研究经费理工科不低于20万元,人文社科项目不低于6万元;  

(三)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认定学术期刊目录》(以下简称《目录》)C类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B类以上期刊1篇以上与基金项目研究领域相关的论文。如果发表的论文是《目录》中A类期刊,学院还将按《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科研项目和论文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受理发明专利2项;  

(五)获得地(厅)级项目1项;  

(六)研究成果被地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需提供相关研究成果及采纳证明)  

以上指标内容须与受资助课题直接相关。受资助者在受资助期间的研究成果产权归属学院,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形成学术咨询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应标注或鸣谢“受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资助”。  

第十二条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与验收  

(一)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每年年底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年度报告,汇报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等,由科研处与项目依托单位进行审查;  

(二)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总结,填报“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结题报告”,经所在依托单位审核及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报送材料包括“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结题报告”、成果复印件3份及成果原件;  

(三)科研处及时审核组织结题验收,并通报项目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基金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基金项目资助经费核定后,分两次拨款,第一次拨款与项目批准同时下达,额度为总经费的二分之一;第二次拨款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达到预期目标后下达。  

(二)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在研期间年度结余经费可转入下年度使用。项目验收结项后所余经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后续研究经费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逾期由学校将结余款项收回,统筹使用。  

(三)资助经费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主要用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设备费、印刷费、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等。  

(四)项目负责人非因个人原因出现在职不在岗情况时,项目暂时中止,经费暂停使用,待返回学院后可继续使用。  

(五)基金管理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评审、实施管理、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由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青年科研基金直接列支。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撤项: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  

(三)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或检查中发现执行情况不好的;  

(四)到期未完成而无正当理由的;  

(五)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当行为的。  

被撤销项目的剩余资助经费收回;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全额追回资助资金,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难以确认的问题,报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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