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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2020-09-14 15: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科建设是高校建设的核心和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的重要基础。学校为了切实加强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龙头作用,决定启动校级重点(扶持)学科(以下简称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评选一批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的学科,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是:通过建设,力争使校级重点学科具备或基本具备申报省级重点学科条件。在重点学科带动和辐射下,全面提升学科整体水平,培养具有较强实力和较高素质学科队伍,大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增强服务社会经济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实行责任制和目标管理。

(一)学院负责审定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决定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全面领导学科建设工作。

(二)科研处是主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校级重点学科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校级学科发展政策和规章,协调指导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负责校级重点学科确定、评估、考核和撤销工作;检查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

(三)学科依托单位(系、部)成立学科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学科规划、学科申报、学科评估等工作,支持、协助各重点学科带头人搞好学科建设。学科依托单位在学科建设过程中应优先保证重点学科发展所必需的条件,解决学科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协调好本单位各学科点之间的关系。

(四)重点学科点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职责是:全面负责制订和实施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学科点科研项目的申请和实施;负责学科点人才培养及学科队伍建设;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预算与支配,确保经费合理使用、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负责制订主要仪器设备、资料购置计划;负责学科建设年度总结和验收总结。

第三章遴选

第四条学校重点学科的遴选,根据学科建设现有基础和学科建设要求,结合学校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坚持标准、突出重点、发挥优势、体现特色、客观公正、滚动遴选等原则。

第五条校级重点学科分重点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并分期分批进行建设,启动评选总数为6个,其中校级重点学科2个,校级重点扶持学科4个。建设周期为5年。重点学科代表着我校的学术水平、学科优势和办学特色,是高层次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基地,其总体水平应居于校内各学科前列,并有一定影响;对某些未达到校级重点学科程度但对学校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学科,可作为校级重点扶持学科,纳入校级重点学科管理。

第六条校级重点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且有一定优势和特色,对经济、社会、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及学科建设有重要意义。

(二)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善于教书育人、团结同志和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学科带头人。有一支年龄、学历、职称和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学术队伍。

(三)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基础,教学科研成果突出。

(四)学术氛围浓厚,能积极开展学术交流。

(五)有能基本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的场地、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六)教学科研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效。

第七条根据以上条件,学校在遴选重点学科时制定相关细则,明确量化标准。

第八条遴选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科,原则上由学科依托单位(系、部)牵头申报,在充分论证基础上认真填写《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校级重点学科申报表》(见附件2),经本单位学科建设小组审核后报科研处。

(二)科研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参评单位根据评选要求进行答辩。根据上报材料和答辩情况会议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学院审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校级重点学科或重点扶持学科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章检查评估

第九条校级重点学科根据竞争、择优建设的原则,实行滚动考核管理的办法。校级重点学科评估分年度检查和期满验收两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条重点学科的评估以《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重点学科评估体系》(见附件1)为标准。各重点学科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重点学科的自我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学科点必须在每年1月底前向报送上一年度建设报告和本年度计划,接受学校的检查考核。对于建设成绩突出的学科,学校将以适当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对检查不合格的学科,只拨付次年度经费的70%,并令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检查不合格的学科,将取消其校级重点学科资格,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且不得参与下一轮校级重点学科申报。

第十二条建设期满,验收考核程序如下:

(一)正式下发经学校批准的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期满验收方案通知。

(二)各学科点在收到通知后,认真开展学科自评,并将评估材料报科研处。

(三)科研处在对各学科点报送的评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量化评价。

(四)学校对专家组的评价结果进行最后审定。

(五)公布评估名单。

第十三条期满验收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学科自动成为下一轮重点学科,并根据省级有关规定推荐其申报省级重点学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学科,不得参加下一轮重点学科的申报;连续资助两届且建设成效一般的校级重点学科,原则上不再资助。

第十四条校内各部门在人、财、物等方面重视、支持重点学科建设,为重点学科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五条校级重点学科经费使用按《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重点学科点及所在单位商议解决。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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