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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2014-10-31 16: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五个等级: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够不上处分条件,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入学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违纪处分为前四种,严重违纪(达到有正式学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也可以半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如实主动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查有属实的; 

(二)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由于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五条屡次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再次违法、违规、违纪的; 

(二)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后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态度恶劣的; 

(四)故意拖欠赔款的; 

(五)群体违纪中的主要发动者、组织者; 

(六)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七)其它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优评先、出席党、团、学代会及担任学生干部资格。 

第七条本规定所列举行为,触犯法律者,交公安或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公开发表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的文章、演说等,经教育仍不知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有明显悔改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二)印刷、书写、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制造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加未经批准的示威游行,扰乱社会稳定,干扰正常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组织、领导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加入非法社团者,除解散社团外,对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开展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不准组织同乡会、老乡会等非法组织。凡是此类非法组织的组织者或会长,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园中带头起哄,煽动同学闹事等故意制造不稳定因素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受到劳动教养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未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除追回赃物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501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5001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案未遂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二)团伙作案的首要分子,从重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损坏公共设施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者,除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是故意破坏消防器材者从重处分。 

(二)在公共设施、建筑物上乱涂乱画乱粘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过失造成学校公共财物损失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照价赔偿;因过失造成学校公共财物损失较重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扰乱课堂、食堂、学生宿舍、图书馆、活动会场等公共秩序者,给予警示教育和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互联网或校园网使用规定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者,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以各种手段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网络、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使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盗取他人口令、帐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与他人公用一帐号或将本人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而出现违规或者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互联网上下载、粘贴淫秽文字、图画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互联网上发布、粘贴失实的、恶意攻击他人言辞内容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互联网使用规定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策划、参与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等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策划: 

1、策划校内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策划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动手打教职员工(含学院聘请的临工以及食堂工作人员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持械打人者,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有无道理,也不论后果如何),均从重处理; 

6、参与打架二次以上者,无论情节如何,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聚众打群架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对用言辞侮辱或其他方式蓄意挑起矛盾,导致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袒护: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证: 

故意为他人打架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目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作伪证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人有以上二款行为者,数罪并罚。 

(七)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如不按期支付赔偿费,从重处分。 

(八)冲击他人宿舍或教室等场所而打架的,参照以上相关条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道德规范、文明公德,行为恶劣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购买、借阅、发售、出租、制作、复制、浏览、传播淫秽书画刊物、声像及封建迷信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涂写、张贴淫秽文字图画、恶意攻击他人言辞内容者,给予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性骚扰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玩弄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写恐吓信或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书信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转借学生证、图书证等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擅自改动成绩、评优中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伪造证件、证明、票证、公章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辱骂值班人员,拒绝或阻碍他人执行校规校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对于恶意拖欠学校学杂费,教育无效者,给予劝退处理; 

(十三)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不准在校内打麻将、赌博、酗酒,不准在校内公共场所抽烟,严惩吸毒者,违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在校内打麻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打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赌博的主要组织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不准在寝室内、图书馆、教室等公共场所抽烟,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吸食、藏匿、携带、传送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学生宿舍有关管理规定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午休、晚自修、晚休时间内下棋、打扑克、奏乐器,玩电脑游戏、放音响等产生噪音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给于通报批评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夜归或不按时熄灯者给于通报批评处分;对每学期夜归累计三次以上或者夜归时喧闹影响他人休息或报假名、假专业、假宿舍房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调换宿舍者,除责令恢复原位外,并给予警告处分;将宿舍出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区推销商品者,除没收商品外,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在宿舍区设点推销商品者,从重处分。 

(四)未经批准,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从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外租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允许擅闯学生宿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区或周围踢足球、打篮球、排球、网球等,不听劝告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八)在宿舍区或周围放烟花、鞭炮、孔明灯,燃烧物品,向楼下、地面掷酒瓶等物品,携带、收藏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或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危险物品(包括动物)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上述行为造成伤人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九)宿舍内不得使用违规电器。使用煤气炉,私接电路、使用电磁炉、电热棒、电冰箱等违反用电规定者,除没收违规电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财物损失。 

(十)宿舍内不得饮用含酒精饮品,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从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不准私自拆封、改装、破坏冷、热水表,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偷电或私自使用消防用水电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学生宿舍楼均由学院统一安装校园网,学生不能使用其它网络接入模式和私自拉接网线。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其它违反学生宿舍有关管理规定而本规定未列举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参照类似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入伍参军,在服现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劳动教养、判刑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不予复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者,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一)10~19学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60学时以上,先劝其退学,拒不退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简称课程,下同)的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作弊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平时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该次考试(考查)以零分计; 

(二)期中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次考试(考查)以零分计; 

(三)期末考试、补考(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省级、国家级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偷窃试卷或通过其他方式偷窃试题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作弊行为按照《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教育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章违纪管理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处分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由各系填写“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审批表”,经讨论决定,由系主任签字,报学生处审批(属考试作弊和旷课给予学生处分的,报教务处审批),由各系按统一格式行文,并将处分决定书报送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处分者,由各系填写“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审核(属考试作弊和旷课给予学生处分的,报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由学生处行文(考试作弊和旷课给予学生处分的,由教务处行文);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各系填写“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属考试作弊和旷课给予学生处分的,报教务处审核)并呈报主管院领导同意,提交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行文;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办公室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尚未取得学籍的学生,须给予取消入学资格的,由各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提交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行文。 

第二十二条处分的程序: 

(一)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二)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派人进行调查,掌握证据,做好调查记录备查。具体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各系或有关部门会各系共同进行。 

(三)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与学生所在系按规定处理。 

(四)毕业生离校前犯有错误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准正常毕业,由所在系继续察看,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再发给毕业证书。 

(五)处分决定书应以文件形式编文号,写明被处分学生姓名、性别、学号、所属系、班级、专业,处分认定的事实,处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救济途径,处分决定的机构,并加盖公章,做出处分决定的日期。 

(六)处分决定书由所在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填写送达记录表。送达的方式有: 

1、学生本人签收; 

2、学生拒绝签收的,在两人见证的情况下,向其宣读处分决定书; 

3、确因学生不在学校无法签收,将处分决定书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通知学生或其家长并在院内布告栏内公布。 

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书在受处分的学生所在系全体学生中公布,记过以上处分的决定书在全院范围内公布。 

(七)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和本人档案。处分学生材料的备案、存档、呈报,由学生处会同各系具体负责。 

第二十三条受处分学生的权益: 

(一)在违纪事件的调查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意见;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复杂、疑难的案件,并且要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当事人的请求,学院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在复查申诉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察期间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处分;留察期间如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而受到学校通报表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对经教育仍不思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送相关材料到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呈报主管院领导同意,报学院院务会议批准后以学院名义正式发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天内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如处分前获国家助学贷款,应通知有关银行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所有在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如本规定与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不同者,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于2011年8月修订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治校,防止和纠正学校在学生管理中的违法或者处理不当的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机构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9-11人组成。委员名额应为单数,其中,学院主管领导1-2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占三分之一。职能部门负责人由院办、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后勤办选派,教师代表由各系推荐,学生代表从下列人员中推选:院学生会主席、申诉人所在系学生会或者团总支负责人、申诉人所在班代表。委员人选由院务会议批准。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委员任期二年,学生代表委员任期一年,可以连任。对不称职的委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提出免除其委员职务的建议,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主席由参加委员会的院领导担任,副主席由参加委员会的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批准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三)决定申诉复查的方式方法; 

(四)在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签发复查结论和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主席代行其职权。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章学生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的范围包括: 

(一)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不服的; 

(二)对学院作出的退学处理不服的; 

(三)对学院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针对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准,其申请期限可以自上述因素消除之日计起。 

第十二条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如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存在问题,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同意,应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属班级和专业;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申诉人亲笔签名; 

(五)申诉日期,申诉人联系方式。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原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同时,申诉人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诉,办公室应当提出受理的建议,报委员会主席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学生的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情况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申诉书内容欠缺或明显失实的,应当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相关内容。超过指定时限未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请是否受理,逾期视为受理申请。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未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学生处)印章。未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继续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提出申诉的,应当暂缓执行决定。 

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决定的,可以停止执行。 

第四章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九条对学生申诉的复查处理,应当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作出复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复查的办法。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原处理或处分部门当事人、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 

采取书面方式复查的,应当向申诉人、具体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及知情的教师、学生了解情况或者调取有关材料。对申诉人提出的新证据材料或线索应予以认真查证或核实。 

对复杂、疑难的申诉案件,并且是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经申诉人的请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包括工作人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申诉人亦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相关人员是否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案件应当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院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三)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程序是否正当; 

(四)原处理、处分决定是否适当; 

(五)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议题及案由; 

(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出席会议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复查评议,并形成处理意见; 

(四)出席会议委员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即可形成决议。不能形成决议时,由委员会主席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根据申诉人的请求或者同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复查。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主席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陈述申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三)被申诉方陈述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在委员会主席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进行必要的质证和辩论,并可以对到场的证人进行发问; 

(五)辩论结束后,由委员会主席征询当事人双方最后意见; 

(六)委员会主席宣布申诉人、当事人、证人等离开会场; 

(七)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专任纪录员并制作现场笔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精神的申诉人、当事人、证人等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书面审查或者经听证会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查决定: 

(一)原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院的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正当,处理、处分适当的,应当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原决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学院或者学院相关部门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并重新研究决定: 

(1)原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原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院的规范性文件有错误; 

(3)原决定明显不当; 

(4)原决定在作出时严重违反法定的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学院因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而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如需对申诉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作出复查结论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系、专业、年级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三)作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部门名称; 

(四)原处理、处分所认定的事实、依据的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院的规范性文件; 

(五)复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院的规范性文件; 

(六)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有权向省教育厅提起申诉的期限; 

(七)参加复查评议的委员姓名,复查决定作出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可以采取申诉人签收、邮寄的方式。 

如因特殊原因而不能在上述期限作出复查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提前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不能按期作出复查决定的原因。 

第三十条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复查决定作出以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二条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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