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学生遵纪守法,刻苦学习,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本科毕业班学生均可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三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时间为第四学年(专科毕业生为第三学年)的第二学期。
第四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获得“校优秀生一等奖”;
2、连续三学年综合测评在班内排前5名;
3、在校期间没有不良表现,未受过任何处分;
4、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各系提名,学生工作处审核确认,报学院领导批准。
第六条“优秀毕业生”获得者,由学院发文予以表彰,并在当年的毕业典礼上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优秀毕业生”获得者每人奖励500元。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于2011年8月修订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