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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
2014-10-31 16:12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建立健全大学生成才服务和保障体系,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旨在培养自立及创业能力的各种有偿服务或劳动。  

第二条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其他的正常工作。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活动自立自强,对校内外的勤工助学项目将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和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学生在课余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条件。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以促进学习、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为主,以获得经济补偿为辅,注意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与提高自身素质结合起来。  

第二章管理  

第六条学生工作处和各系应把勤工助学活动纳入学生工作范畴,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与管理,积极引导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七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项目。  

第九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经济困难且品学优良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十条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政治辅导员审核推荐,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培训上岗。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的岗位信息和录用条件将根据情况向学生公开,择优录用。  

第十二条学校勤工助学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定期公开,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校外单位要录用学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生工作处同意,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手续,签定协议。  

第三章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电影放映室、桃源餐厅、太阳城酒店等单位所需工作项目。  

第十五条 为学校及有关单位的公益事业和社区服务业提供服务。  

第四章要求  

第十六条严格区分勤工助学与经商活动的不同性质。勤工助学应在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以“勤工”达到“助学”的目的。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5小时(寒暑假除外)。  

第十八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体现学生的特点和特长,严禁参加危险性、污染性、辐射性的工作。  

第十九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做到认真负责,要自尊、自立、自爱,诚实守信,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因自身原因造成工作单位经济损失者,管理部门将根据管理办法和相关条理给予经济制裁、收回《勤工助学上岗证》等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的劳动报酬,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生工作处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要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学生工作处维护和协调用人单位与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支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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