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必须是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院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总务等部门,配合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由学生处邓基泽处长统一领导,下设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的职责
第八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与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第十二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在学校学生助学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九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30小时为标准,测算处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3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我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学院图书馆、桃苑餐厅、电子阅览室、语音室、电影播放室、计算机机房、学生多功能厅音响小组等
第二十一条 我校勤工助学岗位职责:
(一)院图书馆,负责自修室和图书阅览室的开放、书籍的整理、借阅和回收,负责自修室和阅览室内的卫生清洁,自修时间结束后关闭门窗并进行仔细检查,记录当晚值班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主管教师反应;
(二)学院电子阅览室、语音室、电影播放室、计算机机房,协助主管教师对教学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对日常维护及保养的情况要做详实记录,保持室内环境干净整齐;
(三)电影播放室,学生会学生干部协同勤工助学学生每周末定期组织播放电影,对在校学生进行电影教育、每周三进行人文素质教育。
(四)学生多功能厅音响小组,各系节假日在多功能厅举行晚会、活动。勤工助学学生主要协助主管教师对教室内的教学设备、音响、灯光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对日常维护和保养做详实记录。
第二十二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时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六章校内勤工助学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是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道德品质良好;
(二)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思想要求进步,学有余力,上课、上自习时间就能完成学习任务;
(三) 遵守校规校纪,未受过纪律处分,积极参加学院的各种活动,努力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
(四) 家庭经济贫困,对继续完成在校学业造成影响。特困生予以优先安排;
(五) 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服从组织、老师的领导,爱岗敬业,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高度的团队精神;
(六) 本人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的申请办法与审批流程:
(一) 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有关事项;
(二) 出具家庭贫困证明(由家庭所在管辖内的有关部门给予证明);
(三) 家庭成员及其经济收入情况;
(四) 到所在系部办公室领取勤工助学审批表,认真填写个人在校基本信息;
(五) 申请勤工助学的相关材料整理齐全后交到所在系办公室;
(六) 各系辅导员审查、推荐(优先推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七) 学生处审批通过后,予以安排适当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六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七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按照每月不低于30个工时、不超过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根据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八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5元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助学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二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二○○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