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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4-10-31 16: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读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华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按照《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和《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优秀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我校每学年评审优秀生一次。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评审国家助学金,与学校优秀生评审同步,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每年在开展评审工作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我校学生工作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报学校领导研究通过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大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我校每学期按照广东省大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的要求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对国家助学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纪检监察、主管机关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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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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