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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4-10-31 16: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严以律己,带头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思想上进,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华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按照《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和《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优秀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我校每学年评审优秀生一次。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学校优秀生评审同步,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读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每年开展评审工作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我校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我校每年按照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的规定要求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做到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接受纪检监察、主管机关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析,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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