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完成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规定的学分基础上,修满“会计学专业辅修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45学分(详见附件2:会计学专业辅修学位培养方案)。
2.学分替代:符合以下条件,可用主修专业所学课程替代会计学专业辅修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1)在主修专业所学课程与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名称相同,原课程课时大于或等于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2)在原专业所学课程与学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名称相近,原课程内容覆盖学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且课时大于或等于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具体课程由会计学院专家组认定)。
3.学完“会计学专业辅修学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所取得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选修课课程学分。
4.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可免费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