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省质量工程本科类项目建设与申报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民办高校质量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3〕86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我院“质量工程”项目有序开展,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涵盖获省级(或省级以上)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和获院级立项的“民办高校质量工程”项目。以下统称“质量工程”。
第二条 质量工程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质量工程涵盖的所有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本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程教育中心)、精品开放课程(含精品资源共享课和精品视频公开课)、教学团队、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
第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其中省级及以上级别“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来自国家财政资助,院级“民办高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来自学院。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由学校“民办高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质量工程”项目专项建设资金及其配套资金组成。
第五条 财务部门审核批准经费额度,分项目下达年度预算。
第六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照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划拨。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方案、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规定,提出经费安排建议方案。认真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经所在系论证确认后,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分期分批拨付。“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单位同意,报教务处受理并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八条 “民办高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不得挪作他用。因仪器、设备采购时间延长,项目单位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受理并报请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实施时间。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完毕的,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等有关规定处理;校级项目停止执行,收回已下达经费,且不再下达专项经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十条 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由不同渠道下达或筹集的全部专项资金,并对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资金调度安排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十一条 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到位后,项目负责人须与学校签订项目经费使用计划书。计划书一式四份,项目组1份,实施单位1份,教务处1份,财务处1份。
第十二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使用按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9〕130号)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1.国内调研差旅费(30%以内):包括国内调研、参加必要的教学研究会议的会务费、交通费等;
2.仪器及资料费(20%以内):包括教学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仪器设备产权归属学院,使用权归属项目主持人。
3.出版印刷费(20%以内):包括教材建设与出版费、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版面费等;
4.其他费用(10%以内):包括课程网站建设费用、项目建设专家咨询费等。
5.劳务费:用于研究工作人员补助、必要的加班费及项目工作相关接待费等劳务支出。除立项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劳务酬金支出不超过项目经费20%。劳务酬金只能在项目取得最终成果后提取。提取劳务酬金时,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金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二)精品课程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1.国内调研差旅费(30%以内):包括国内调研、参加必要的教学研究会议的会务费、交通费等;
2.仪器及资料费(20%以内):包括教学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仪器设备产权归属学院,使用权归属项目主持人。
3.出版印刷费(20%以内):包括教材建设与出版费、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版面费等;
4.其他费用(10%以内):包括课程网站、课程录像、试题库等项目建设费用及专家咨询费等。
5.劳务费:用于研究工作人员补助、必要的加班费及项目工作相关接待费等劳务支出。除立项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劳务酬金支出不超过项目经费20%。劳务酬金只能在项目取得最终成果后提取。提取劳务酬金时,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金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三)教学团队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1.国内调研差旅费(20%以内):包括国内调研、参加必要的教学研究会议的会务费、交通费等;
2.仪器及资料费(20%以内):包括教学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仪器设备产权归属学院,使用权归属项目主持人。
3.出版印刷费(30%以内):包括教材建设与出版费、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版面费等;
4.其他费用(10%以内):包括课程网站、课程录像等项目建设费用及专家学者讲座(讲学)费、信息检索费等。
5.劳务费:用于研究工作人员补助、必要的加班费及项目工作相关接待费等劳务支出。除立项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劳务酬金支出不超过项目经费20%。劳务酬金只能在项目取得最终成果后提取。提取劳务酬金时,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金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四)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1.国内调研差旅费(5%以内):包括国内调研、参加必要的教学研究会议的会务费、交通费等;
2.仪器设备费(85%以上):包括教学仪器、设备、材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仪器设备产权归属学院,使用权归属项目主持人。
3.其他费用(10%以内):包括中心网站建设费用及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版面费等。
(五)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1.一般业务费(20%以内):包括省内调研、资料费等;
2.实验费(70%以内):包括药品试剂、耗材等费用。
3.劳务费:用于研究工作人员补助、必要的加班费及项目工作相关接待费等劳务支出。除立项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劳务酬金支出不超过项目经费10%。劳务酬金只能在项目取得最终成果后提取。提取劳务酬金时,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金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其余各类项目参照“(一)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经费支出范围”执行。
第十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能用于支付出国费用。
第十五条 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含)10万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七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福利费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质量工程”项目决算由项目负责人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审核处理。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管理费按照上级下达项目总经费的3%提取(有相关规定不得提取管理经费的除外),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的管理开支。主要包括组织项目申报、遴选、审核、论证、评估、评审、检查、调研、交流、信息管理及管理人员培训等活动支出。其中,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管理费由设备处支配,其余项目管理费由教务处统一支配。
第二十条 项目组成员经手使用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经手使用的经费,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一人独立承担的项目,其经费使用除本人签字外,须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检查考核制度,由项目负责人提交进展报告,学校采取会议或通讯评议等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项目建设成效和发展趋势,对后期研究工作提出建议。不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或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任务的项目,学校将通知财务处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二十二条 “质量工程”项目完成,结题(鉴定、验收、评议)合格,即清理帐目。学校鼓励将结余“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作为新项目的预研与启动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同意中止的项目,项目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质量工程”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比例退还。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调出,经费原则上不拨出,可以委托或转至项目新的主持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进行经费使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201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