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人事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华商人事[2010]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院发展的需要,建立规范合理、科学高效的用人机制,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聘用的专任教师和副处级以下的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三条 人事调配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做到人尽其才、用其所长。
第四条 人事调配管理要严格执行学院年度人员编制计划,原则上不突破部门编制数额和年度用人计划。
第二章 招聘、入职
第五条各类人员招聘必须以学院当年度公开发布的招聘计划为依据,除下列情况外,未按计划执行的,不予办理入职手续。
1.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董事会或学院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2.各部门离职人员的补充。
3、引进高层次人才(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具有博士学位者,下同)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4.学院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各类人员入职的基本程序。一般情况下,按以下程序办理:
1.人事处会同各用人单位编制年度增人计划;
2、人事处发布招聘公告;
3、人事处组织相关单位对应聘者的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4、人事处组织应聘者试讲、面试,进行综合考察;
5.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是否聘用的意见,送人事处初审;
6.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院长审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和副处级以上职务者,还须提交董事长审定;
7.签订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三章辞职
第七条党政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在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协议,下同)期限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人事处。
专任教师因个人原因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要求解除合同的,须在学期结束前两个星期以上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且须完成该学期的教学任务。
第八条辞职的书面申请时间以交至人事处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各类人员辞职的基本程序:
1.本人向所在单位递交辞职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交人事处;
2. 人事处处长签署意见;
3. 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必要时需提交院务会研定;
4.正高职称者和副处级以上干部还需经院长审定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要求辞职人员在未得到学院批准擅自离岗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学院不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第四章自动离职
第十一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主动向学院书面说明原因或经学院督促,拒不返回学院工作的,学院按自动离职处理。情节严重对学校造成损失者,学校按除名或开除处理。
1.未请假或超出准假期限,擅离工作岗位,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
2、本人申请辞职,未经学院批准即擅离工作岗位,连续旷工超过3天。
3、其他符合按自动离职处理条件处理的人员。
第十二条辞职申请经学院批准同意后,辞职者应在15天内办理完辞职手续。
第五章校内岗位调动
第十三条校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情况,经学院同意后可对校内人员进行适度调配。
第十四条校内调动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会同所在单位、申请调入单位研究,并经调入、调出单位分管院领导及主管人事的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十五条部门内部人员调整岗位,由部门自行安排,调整后须送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申请转任专任教师的,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或本专业讲师以上职称。
第十七条辅导员申请转任专业教师者,除了符合本章第十六条外,还须在辅导员岗位连续任职3--4年以上。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