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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规定
2014-10-30 15:4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核目的  

为了全面准确评价我院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工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工作,并为其聘任、解聘、晋升、激励、培训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考核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编教职工;我院教师(不包括辅导员)还需按照《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教师考核方案》进行每学期的教学情况考核。  

第四条考核对象  

(一)参加年度考核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与学院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考核期内在职在岗的全职教职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因个人原因放弃签订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  

2.在考核前或者考核期间提出离职申请和自动离职的;  

3.其他被学院认定为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暂不参加考核。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等级标准  

第五条考核内容  

(一)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指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和服务意识等方面所体现出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情况。  

2.能:指在承担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开拓进取和工作协调等方面所表现出的能力,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以及业务技能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等情况。  

3.勤:指在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劳动纪律等方面所反映出的勤政态度,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和出勤率。  

4.绩:指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方面的质量、效率、成果水平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主要考核工作实绩、实际贡献。  

5.廉:主要考核秉公办事、勤俭节约、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二)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考核内容,结合各类人员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指标。  

1. 中层干部的考核指标:  

1)政治品德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有无因个人原因被书面实名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教职工的团结和谐等情况);  

2)规章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执行学院规章制度情况、本部门制度建设情况、日常例会、日常管理等情况);  

3)教职工流失率、队伍稳定情况、调停课情况及教学事故发生率(事故次数除以教工数);  

4)院级及以上教(科)研立项情况、发表论文情况;  

5)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奖惩情况(工作能力、责任、工作成效、工作量)。  

教学系部的中层干部考核指标还包括:  

1)系(部)教风、学风及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2)对学生教育管理情况(对辅导员队伍、学生群体的教育管理及对学生突发事件处理效果等);  

3)学生就业率、考研率、退学率、休学率、入党比例及安全稳定情况。  

2.专任教师的考核指标:  

1)为人师表和职业道德(维护校园稳定和教职工团结、个人奖惩、被书面实名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等情况);  

2)教学质量、教学效果(教学工作责任心、课堂纪律管理、教学效果评价和教学事故情况);  

3)遵章守纪(按章办事、执行考勤制度、维护劳动纪律和缺勤旷工等情况)。  

3.行政教辅人员的考核指标:  

1)品德修养和职业道德(维护校园稳定和教职工团结、个人奖惩、被书面实名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等情况);  

2)履行本职工作(办事效率、服务态度、责任心和工作实绩等情况);  

3)遵章守纪(按章办事、执行考勤制度、维护劳动纪律和缺勤旷工等情况);  

4.辅导员的考核指标:  

1)为人师表和职业道德(维护校园稳定和教职工团结、个人奖惩、被书面实名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等情况);  

2)履行本职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为学生排忧解难和深入学生宿舍等情况);  

3)管理实效(学生奖惩、文体活动和对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等情况);  

4)遵章守纪(按章办事、执行考勤制度、维护劳动纪律和缺勤旷工等情况)。  

第六条考核等级  

(一)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级。优秀、良好的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30%以内,其中优秀占10%,良好占20%。优秀、良好的指标按参加考核人数的比例划分到各考核单位,由各考核单位负责推荐,学院办公会审定;中层干部的优秀、良好指标由学院办公会研究决定。各考核等级的基本条件是:  

1.优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勤奋敬业、精通业务、工作有创新,高质高效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  

2.良好:能较好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责任心较强、勤奋敬业、熟悉业务,有改革创新精神,高质量履行岗位职责,业绩良好。  

3.称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有责任心、廉洁自律、勤奋敬业、熟悉业务,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4.基本称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能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5.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犯有违反职业道德、国家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的行为,难以担负工作职责,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二)在考核期内,被考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评为优秀、良好:  

1.因个人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被书面实名投诉,经学院核查属实,且投诉比例达到所在部门人数30%的;所在部门领导不能评为优秀、良好;  

2.本系和所带班级的学生发生重大事故,系主任和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学工助理)、所带班级的辅导员不能评为优秀、良好;  

3.发生1次(含)以上教学事故的;  

4.旷工一次(含旷工半天)的;  

5.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0天的,不能评为优秀;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不能评为良好;  

6.学院认定其他不符合优秀、良好情形的。  

(三)在考核期内,被考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定为基本称职:  

1.连续旷工2天(含)以内或累计旷工4天(含)以内的、迟到早退达到或超过10次的、请事假累计15天(含)以上的;  

2.发生1次重大教学事故或累计2次(含)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  

3.因个人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被师生书面实名投诉、经学院核查情况属实、且次数达3次(含)以上的;  

4.部门负责人、考勤负责人或教职工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给学院带来负面影响或损失,经学院核查属实的;  

5.专任教师在1个学期内教学工作总量不满学院所规定的数额,且拒绝接受学院和所在部门安排其他工作的;  

6.辅导员所带的班级中有学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严重违反师德和学院规章制度,经学院核查情况属实的;  

8.其他被学院认定为基本称职的情形。  

(四)在考核期内,被考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定为不称职:  

1.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的;  

2.发生1次重大教学事故和1次至2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或累计3次(含)以上严重教学事故事的,或累计5次(含)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  

3.专任教师连续2个学期教学工作总量不满学院所规定的1个学期的工作量,且拒绝接受学院安排其他工作的;  

4.在上一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且在本年度考核仍被评为基本称职的;  

5.严重违背师德、违反学院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纪律,经学院提醒、警告拒不改正的;  

6.在学院开展的各项工作和考核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煽动闹事等行为,经学院核查情况属实的;  

7.部门负责人、考勤负责人或教职工在考勤过程中弄虚作假,给学院带来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经学院核查属实的;  

8.在学院工作期间,私自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院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学院提出仍拒不改正的;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其他被学院认定为不称职情形的。  

(五)来我院工作不满半年(含)参加考核的,设两个等级:符合优秀、良好或称职等级情形的,定为合格等级;符合基本称职、不称职等级情形的,定为不合格等级。  

(六)在考核期内,被考核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为“不定等级”:  

1.经学院同意进修学习,在考核期内中断正常工作30天(含节假日、不含寒暑假)及以上的;  

2.因产假、病假等原因(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学院批准),在考核期内请假30天(含节假日、不含寒暑假)及以上的;  

3.未履行正常的审批程序、无故不出席考核会议的;  

4.其他学院认定为“不定等级”的情形。  

第四章考核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考核组织  

(一)学院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院教职工的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学院领导组成。  

(二)各教学单位为独立的考核单位,由主要负责人组织考核工作;行政教辅部门按划分的考核单位,由学院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考核工作。  

第八条考核组织的职责  

(一)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评定中层干部考核;审定各考核单位教职工的考核结果;复核教职工对考核结果的书面申诉。  

(二)各考核单位负责人按照学院部署、根据学院考核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考核工作。  

第五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考核方法  

(一)采取个人述职与群众评议、领导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二)注重实绩,强化量化考核指标。参加考核的教职工应按照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书面测评(考核评分参考标准见附件一);人事处主要依据教职工的出勤情况进行评分。  

(三)个人总分的组成情况如下:  

1.部门负责人(各系、部、处、室的正副职):院领导的评分占40%,部门群众评议的平均分占50%,人事处评分占10%  

2.专任教师:教学考核的评分占50%,系、部领导评分占20%,群众评议的平均分占20%,人事处评分占10%  

3.辅导员:系、部领导评分占35%,学生处评分占30%,群众评议的平均分占25%,人事处评分占10%  

4.行政教辅人员:本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评分占50%,群众评议的平均分占40%,人事处评分占10%  

(四)各部门应强化岗位职责,以书面形式明确本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使考核工作同聘任工作有机结合。  

第十条考核程序  

(一)根据岗位职责及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个人书面总结,简要列出工作业绩(统一使用A4纸,小四宋体打印)。  

(二)各考核单位召开会议,被考核人个人述职,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教职工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民主测评(评议),将评议结果交人事处汇总。  

(三)召开学院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对人事处汇总的全院考核情况进行讨论、予以审定。  

(四)人事处将学院审定的考核结果通知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将学院审定的考核结果通知教职工本人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被考核人员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天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聘任、奖惩、晋升、解聘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等级为称职及以上的,如达到学院有关薪酬调整规定,可纳入薪酬调整范围。  

(二)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的,不享受当年的院龄补贴,当年和考核相关的其他各项补贴及奖金均按50%的标准计发,并对现有薪酬标准下调一个所在薪酬职级的级差;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不再续聘(聘用)。  

(三)考核等级为不称职的,不能享受当年和考核相关的各项补贴及奖金,并对其现有薪酬下调至下一个薪酬职级的相应职档或最低职档;学院还可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不再续聘(或解聘)。  

(四)“不定等级”人员在当年年度考核后不调整院龄补贴,与考核相关的各项补贴及奖金按其在当年考核期内的实际出勤月数计发。  

(五)定为合格等级的人员,其薪酬、补贴及奖金参照“不定等级”的办法执行;定为不合格等级的人员,其薪酬、补贴及奖金参照“不称职”等级的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通过年度考核的教职工,若在考核后不满22个工作日离职的(包括辞职、解聘和擅自离岗等),不享受薪酬晋升和奖金发放;已经上调的薪酬和因年度考核发放的补贴与奖金须按规定退回。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对于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煽动闹事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学院将予以严肃处理,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经学院审批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考核规定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归学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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