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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华商院〔 2019 〕70号)
2019-09-12 16:5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促进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术发展,努力营造民主开放的学术风气,创新进取的科研氛围,努力实现我校高质量本科大学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开展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并在校长领导下,执行和落实董事会各项决策的学校学术的最高机构。主要审议学校的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由学校有关学科的知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一人,秘书一人;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秘书由校长提名,并交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一名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秘书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单数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为两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四条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到会人员不少于学校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有效。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事项,重大事项应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在学术问题上,应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

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决定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或其他投票方式。

第六条凡需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议题单位应提前两周将议题材料盖章签字报至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主任委员审阅;除不宜事先公开的议题外,所有议题在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前一星期,要将会议材料分发给各位委员征求意见;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时,议题负责人须在会上向委员汇报议题。

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所得结论或所做出的决定除涉及机密事项外一般予以公示。对会议结论有异议者,可在结论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或异议。根据异议情况,学校学术委员会可召开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的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与秘书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代表学校学术委员会处理如学科发展规划、教学、教师职称评审、学位、学术道德等相关业务的学术及其争议问题。

第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学校科研处,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相关联的,相关委员应该回避。

第三章职责

第十二条研究我校的学科发展现状,咨询和审议学校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十三条指导和组织全校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四条对各二级学院(系、部、所)的设立、合并、撤销及更名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对各二级学院(系、部、所)的相应学术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奖,参与评定校内教学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成立专门小组或相应组织机构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评议和向校外推荐学校的优秀人才,评议学校拟聘请的名誉教授。

第十七条对申报校外教学、科研基金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评审和鉴定,对申报校内科研项目的立项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也可根据需要由主任委员确定评审委员及其程序。

第十八条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第二十条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委员

第二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校的学术发展动态。

第二十二条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学校工作。委员并应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三条委员一般在我校专家中遴选。因工作需要,也可从校外遴选、聘任国内外的相关学者、专家担任。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及学校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与诚信;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有关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尤其是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离职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各校内二级学院(系、部、所),可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并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二十九条学校提供学校学术委员会必要的经费。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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